北京行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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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

第十九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担保人的情况下,对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A座517室(中国政法大学北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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