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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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