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先代理后收代理费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