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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通用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临时起降场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依法落实国防要求,提高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依法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建设公告。 前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五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担保人的情况下,对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A座517室(中国政法大学北门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