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律师 >> 律师 >> 北京律师
详细内容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

360截图20260915163943567.jpg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民用航空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第六条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等领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还应当符合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担保人的情况下,对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A座517室(中国政法大学北门对面)



上一篇重庆律师下一篇上海律师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