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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利律师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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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担保人的情况下,对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必须要以合同为准,并必须要当面签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A座517室(中国政法大学北门对面)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全文网址)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6.html#row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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