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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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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担保人的情况下,对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必须要以合同为准,并必须要当面签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A座517室(中国政法大学北门对面)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全文网址)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6.html#row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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