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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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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续)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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