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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律师

北京行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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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续)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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