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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北京律师,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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