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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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