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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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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第六条 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九条 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

第十条 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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