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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民用航空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发布安全信息。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航空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吊销相关执照。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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