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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和发布安全信息。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民用航空安全意识。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的相关许可证件。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生产、维修活动,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或者民用航空油料供应、测试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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