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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 第十二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北京拆迁律师,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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