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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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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续)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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