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行政律师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