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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机场或者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开放运营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放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机长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北京律师,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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