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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可以去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委托代理,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详细规定请打开网址了解http://www.bjzxls.com/item_24604247_256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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