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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先代理后收代理费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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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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