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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律师
1. 继承开始与遗产范围 开始时间:被继承人生理死亡 / 宣告死亡时开始;同一事件死亡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互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遗产定义: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产、存款、车辆、股权、著作权财产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一半,剩余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继承权丧失(第 1125 条):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遗产杀其他继承人; 遗弃 /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 / 篡改 / 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 / 妨碍立遗嘱,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 继承优先级(第 1123 条)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 / 遗赠 > 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法定继承(无遗嘱时,第 1126–1132 条) 1. 继承人顺序(男女平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含婚生 / 非婚生 / 养 / 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父母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含同父母 / 同父异母 / 养 / 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继承规则: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不继承;无第一顺序,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 代位继承(隔代继承) 子女先死: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孙 / 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兄弟姐妹先死: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3. 份额分配(第 1130 条) 一般均等; 困难缺劳力者多分; 尽主要赡养 / 共同生活者多分; 有能力不赡养者少分 / 不分; 继承人协商可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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