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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8-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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