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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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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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